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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四川省铁合金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四川省铁合金工业协会
英文译名:SI CHUAN FERROALLOY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  写:SCFIA
第二条 四川省铁合金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四川省内依法注册的铁合金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铁合金专业教学、科研、设计、设备开发制造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采用行规、行约形式,对行业实行协调、服务、监督、自律,并协助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乙栋20楼F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地区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信息收集与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生产企业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四)接受委托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评审和推广应用;
(五)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组织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创办行业内部刊物;

(七)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八)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九)开展省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研讨与合作;
(十)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协会力量;
(十二)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三)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会员制,会员分为有单位会员(单位法人为代表)、特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经营、学术、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1.省内持续、稳定从事专业性铁合金生产或主要从事铁合金生产,具有相当的生产经营条件与水平,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规定的生产企业;
2.省内主要持续从事铁合金原料与产品经营、进出口的经营企业;
3.持续从事铁合金相关专业,而且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作用的教学、科研、设计单位;
4.主要从事铁合金设备开发制造及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
5.原国家机关部门长期从事铁合金行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作为特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组织调查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或理事会授权的机关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关心协会积极参加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年500元;团体会员标准为会长单位年5万元;副会长单位年2万元;理事单位年5000元;会员单位年2000元。交纳期为当年1—5月);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且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的会员3年内不得再吸收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提出名誉会长人选(名誉会长任期5年)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安排落实会长交办的工作,对协会紧急工作任务有权立即组织落实,然后再汇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含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会议,生活交通补贴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由于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均从会员单位选聘,协会经费来源较少,因此,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仍有原所在单位负责,按所在单位现行做法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03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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